陈世峰为什么不能引渡回国
关于属地管辖原则优先适用的问题
根据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准则,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拥有优先管辖权。陈世峰所犯罪行在日本发生,证据链亦在日本形成,因此日本司法机关依据《日本刑法》行使管辖权,这完全符合国际法的属地管辖原则。中国的《刑法》第六条也确立了这一原则,当与日本司法机关的管辖权重叠时,实际操作中更侧重于实际控制优先。
关于中日之间引渡条约的缺失
目前,中国与日本尚未签订双边引渡条约,这使得两国间缺乏强制引渡的法律基础。即便依据中国的《引渡法》,日本也可以基于司法主权和属地管辖优先权,拒绝引渡请求。通常情况下,国际引渡实践遵循"条约前置主义",没有相关条约,很难启动正式的引渡程序。
关于司法主权壁垒
日本司法机关已经实际控制犯罪嫌疑人并展开审判,这使得其他国家难以突破司法主权壁垒强行介入。即便中国依据《刑法》第七条主张属人管辖权,其效力也仅限于犯罪嫌疑人回国后的补充追责,并不能否定日本已完成的司法程序。
关于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则限制
在国际引渡中,普遍适用“死刑犯不引渡”的规则。如果中国坚持适用死刑,这反而可能成为日本拒绝引渡的正当理由。日本司法机关未判处死刑的判决结果,客观上降低了引渡必要性论证的困难度。
关于证据移交障碍
案件的核心证据,如现场物证和证人证言,均由日本司法机关掌握。如果没有日本的司法协助,中国司法机关很难获取完整的证据链以进行有效的追诉。即使陈世峰服刑期满回国,仍会面临证据调取程序的障碍。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依据中国《刑法》第十条,理论上可以在陈世峰服刑期满后启动补充追诉程序,但这属于刑事司法权的独立行使,与引渡制度并无直接关联。
由于各种原因,包括属地管辖原则、中日间缺乏引渡条约、司法主权壁垒、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则以及证据移交障碍等,使得陈世峰的引渡问题面临诸多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