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门
玻璃门背后的信息公开难题
在信息公开的道路上,我们遭遇了一种有趣的比喻“玻璃门”。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比喻呢?这一切都要从那些在申请信息公开道路上遭遇阻力的市民说起。
在条例实施后的首个工作日,湖南省汝城县的几位市民向县递交了关于原县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调查报告申请,却遭到了冷漠的拒绝:“调查报告不属信息公开的范围。”类似的情况也在其他地方上演,追问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去向的北京大学教授们,也未能如愿获得信息,得到的回应是“信息不存在”。这些勇敢的行动得到了学者的赞赏,但也被认为更像是一种行为艺术,有着象征意义,但在实质上难以取得显著进展。
这扇“玻璃门”似乎成为了信息公开的一道障碍。虽然《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如起诉,但现实却是,因信息不公开而提起诉讼的并不多,原告胜诉的更是寥寥无几。这反映出无论是法院还是行政部门,在决定是否公开信息时都面临着困扰。一方面,公民期待实现司法正义的屏障;另一方面,司法部门在面对是否公开信息时显得谨小慎微,害怕成为“第一只螃蟹”。
这扇“玻璃门”背后的原因复杂且多元。一年的准备期过去,当信息之门突然敞开,相关部门却显得措手不及。拖延时间、不理不睬或以各种理由推脱的现象屡见不鲜。四川省办公厅最近印发的三个信息公开配套文件,明确指出了不受理或延迟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的九种行为,并强调要追究责任。这无疑是对惯性思维的一剂猛药。
真正打破这扇“玻璃门”的关键在于理顺法律上的逻辑关系,出台更具体的配套细则。目前,虽然表明了信息公开的态度和决心,但条例中的概念化和原则化问题依然无法回避。什么是可以公开的、什么是不可以公开的、什么又是必须公开的,这些问题没有一个具体可量化的标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与公开信息之间的模糊界限,也需要更具体、更可操作的标准来界定。
行政与司法在信息公开上的困境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委托上海市高级法院进行调研,而《信息公开条例》的司法解释第一稿已经完成。希望从细节着手,那堵看似坚不可摧的“玻璃门”最终能够被打破,让信息公开真正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