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收治岂可如此草率
《羊城晚报》昨日报道了一起引人关注的事件,涉及我省的十堰男子彭宝泉。9日上午,彭宝泉拍摄了几张群众的照片后,竟被警方带至派出所,随后被送至当地精神病医院。令人震惊的是,警方与院方均未通知其家属,当家属得知消息后,院方甚至拒绝探望,声称需经派出所同意,一星期后方能与家属见面。
目前,公众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彭宝泉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以及若其患病,是否对社会构成危害。据了解,彭宝泉两年前因与派出所民警起争执被抓,经武汉专家鉴定为“偏执”,并因妨害公务被判一年有期徒刑。家属表示,彭宝泉出狱后一直表现正常。
我们可以理解,彭宝泉过去可能有过轻微的精神障碍经历,但这并不能成为他现在需要住院收治的理由。联合国于1991年通过的《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明确规定了精神病确定的原则,其中过去的治疗或住院背景不得作为目前或今后确定精神疾病的理由。这一准则已被许多文明国家普遍认同。
对于彭宝泉是否患有精神疾病,需要重新进行专业鉴定。鉴定权应掌握在专业的医疗机构手中,而非警察。为保护社会、公众和个人的权益,可以对精神障碍者实行强制治疗,但前提是其行为已构成对自身或社会的伤害。如果彭宝泉仅因拍摄群众照片而被视为威胁,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非自愿治疗精神障碍者,不能由单方面决定,如家属、医院或公安机关,而是需要严格规范的鉴定和收治程序。否则,极易对公民的人身自由造成限制,构成对正常公民权利的不公正侵害。派出所单方面将彭宝泉送至精神病院的行为,以及院方配合警方的做法,显得草率且有人道问题。
在我国一些地方,曾有将者强行送至精神病院治疗的恶劣先例,饱受舆论指责。这种行为与《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中的人道精神相悖。精神疾病的确定和治疗不仅是医学问题,更关乎基本人权和公民权利,因此应严肃、审慎对待。
针对彭宝泉事件,我们期待看到公正、人道的医学鉴定,而不希望看到因医学外因素导致的又一个“被精神病”的恶证。在这个事件中,我们必须坚守人道底线,确保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本报评论员 刘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