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不得限定男性或男性优先

就业性别平等:国家与地方的双线推进

一、国家层面的统一要求

为促进就业市场的性别平等,国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禁止性别限制成为核心原则。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除了特殊情况下如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不得因性别而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这是对女性就业权利的有力保障。国务院《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更是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作为重中之重,将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对违规单位进行联合约谈。

二、地方性细化规定

地方层面,对于性别平等的规定也在逐步细化。以湖南省为例,其发布的文件强调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差异限制妇女的求职就业权利,并严禁在招聘过程中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女性的婚育情况,确保妇女的隐私权不受侵犯。同样,深圳市的规范也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在招聘中询问女性的婚育状况,更不能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为女性员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三、违规行为的监管与处罚

从2019年开始,国家九部门已经联手行动,将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监察,坚决抵制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或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的行为。地方人社部门也通过发布法律监督提示函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行为的日常监管,确保相关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这一系列规定体现了从中央到地方对就业性别平等的深入关注和积极推动。法律约束与行政监管的双管齐下,为消除职场中的隐性歧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一个更加公平、和谐的就业环境正在逐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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