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保本协议有效吗(委托理财只享受收益不承担亏损)

理财背后的保底承诺迷雾:深入解读委托理财协议中的“只享收益不担亏损”条款

随着理财热度的不断攀升,越来越多的人投身于金融市场的滚滚洪流中,追求资产保值与增值。在这背后隐藏着一种名为“保底理财”的诱惑与风险。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引发了公众对委托理财协议中保底条款的广泛讨论。

谭某与任某签订了一份有偿代客理财协议,这份协议看似寻常,却暗藏玄机。合同中规定,谭某将自有资产交由任某进行投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业务,然而谭某并不承担投资亏损的风险,每月固定获利9000元,资金亏损部分由任某承担。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双方对此产生了争议。

该协议的性质引起了法院的深入审查。法院认为,此协议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属于委托理财合同。其中的保底条款引起了争议。该条款规定委托人谭某不承担任何投资亏损风险,只享受固定收益及利润分成。这种条款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规则,被视为无效条款。由于这一核心条款的无效,导致整个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法官对此类纠纷的法律关系定性、合同效力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当事人将资金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在特定市场进行投资管理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合同效力及保底条款的效力成为争议的焦点。当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不一致时,法院会将其作为案件争议焦点予以审理查明。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这意味着当合同无效时,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当事人。在此案例中,谭某的剩余委托资金被法院判决返还。

对于投资者而言,“投资有风险,理财须谨慎”的警示不容忽视。在追求资产增值的更应关注投资风险,理性看待市场波动。对于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更应审慎对待,避免走入“旱涝保收”的误区。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会兼顾各方利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准确认定法律关系性质,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也会参照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规定,妥善处理纠纷,力求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委托理财需谨慎,“只享收益不担亏损”的承诺背后隐藏着巨大的风险。投资者应理性看待市场波动,审慎签订委托理财协议,避免陷入法律风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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