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证据与职务违法犯罪证据标准(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把握)
如何把握违纪与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
作者:王宗光,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纪委监委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对违纪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负有重要职责。在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这两类案件的证据标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将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对这一议题进行深入。
案例一:李某,某市绿化市容局副局长,党员。2020年3月,李某主动到市纪委交代2019年春节收受了某渣土运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所送1万元礼金。刘某在国外居住且无法取得联系,无法对其进行核实取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否仅凭李某的陈述给予其相关处理?
对于违纪案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明确指出,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定案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的证据才能定案。仅凭李某的陈述,无法直接给予其处理。
案例二:王某,某县卫健局局长,党员。在接受组织审查时,王某主动交代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赵某安排的宴请,共计花费约2万元。虽然宴请的时间、地点、金额等均得到赵某的印证,但无法调取消费记录。那么,我们能否认定王某违反了廉洁纪律?
在此案例中,虽然无法调取消费记录,但王某的陈述与赵某的证言在宴请的时间、地点、金额等方面均能互相印证。我们可以认定王某违反了廉洁纪律。
案例三:张某,某省原安监局局长。在留置场所接受调查时,张某交代了收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现金的情况。虽然朱某的证词与张某的供述在谋利事项、行贿地点、时间等方面基本一致,但行贿金额存在分歧。那么,如何认定张某的受贿事实?
在职务犯罪事实调查中,除了被调查人的供述外,还需要收集其他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此案例中,尽管行贿金额存在分歧,但如果能收集到银行账户往来明细、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完整稳定的证据链,那么可以以双方认可的金额作为受贿数额予以认定。
违纪案件与职务犯罪案件在证据标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职务犯罪案件在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的具体程度和要求上要高于一般违纪案件。在把握证据标准时,我们需要区分违纪和职务犯罪的不同特点,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如何在实际操作中把握违纪与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还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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