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详解
自1998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一项关于污水排放的重要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这项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现生态环境部)归口管理,全面规范了各类污水的排放要求。
一、标准概况
该标准适用于各类现有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施设计、竣工验收以及投产后的排放管理。值得注意的是,造纸、船舶、肉类加工等13个行业除外,它们执行各自特定的行业标准。
二、污染物分类与限值要求
此标准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这些污染物分为两类:第一类污染物如总汞、烷基汞等,在车间或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不得稀释;第二类污染物如pH、COD、石油类等,则在排污单位总排放口采样。
关于排放去向与标准分级,一级标准适用于排入Ⅲ类水域(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或海水二类海域;二级标准则适用于排入Ⅳ、Ⅴ类水域或海水三类海域;三级标准针对的是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
以石油类和COD为例,它们的限值依据排放去向和所属行业而有所不同。
三、行业标准替代情况
部分行业如皂素工业、肉类加工工业等,已有独立的排放标准。相关企业需遵循这些行业标准,而不是综合标准。
四、监测与实施要求
为确保标准的严格执行,监测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包括取样的频率和分析技术等。地方可制定更严格的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五、含油废水的特别规定
含油废水对环境有潜在危害,可能堵塞土壤孔隙、影响水体复氧,并威胁污水处理厂的生物处理系统。石油炼制工业对此有特定的标准,即石油类限值≤5ppm。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是我国污水排放管理的核心标准。企业在实际应用中需明确排放去向、污染物类型及所属行业的具体要求,确保合规排放,共同守护我们的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