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幼机构可设卫生室或保健室
中新网报道,卫生部与教育部近期对1994年发布的《托儿所、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闻发言人邓海华在今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详细介绍了新版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邓海华指出,这次修订旨在提高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发生,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新版的《管理办法》共包含26条内容,其中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职责和分工。
新版《管理办法》的修订特点在于进一步明确了卫生和教育部门的职责,要求托幼机构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了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具体职责,与《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
新《管理办法》从保护儿童健康的角度出发,将卫生保健状况合格作为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的前置条件。这一举措旨在确保托幼机构在收托儿童之前,其卫生保健工作符合相关标准,为孩子们提供一个健康和安全的环境。
值得一提的是,新《管理办法》还明确了托幼机构可以设立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并对此有不同的设立要求和职能。对原办法中保健人员的配备比例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托幼机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要求,并强调了托幼机构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邓海华表示,为了有效实施新《管理办法》,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强化各自职责,形成有效的分工协作监管机制。应有序开展各项指导工作,加强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执行能力。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也应当明确各自责任,共同做好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指导工作。
新版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体现了卫生和教育部门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重视,以及对儿童身心健康的关爱。相信在新的管理办法的指引下,我国的托幼机构将为孩子们提供更加健康、安全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