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明令:非定点机构不得擅自保藏菌种毒种
本报报道(郑灵巧与谭嘉联合报道):近日,国家卫生部部长陈竺签署了第68号卫生部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自今年十月一日开始正式实施一项重要法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这一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于传染性疾病的防控管理进入了新的阶段。
据卫生部科教司相关领导透露,为了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减少传染病的传播风险,该《办法》明确规定,除指定的保藏机构以外,其他任何机构及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菌(毒)种或样本的保藏工作。这一措施旨在加强对菌(毒)种的集中管理和控制。
此项《办法》明确了保藏机构的指定程序: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后予以指定。在保密方面,《办法》强调对于菌(毒)种或样本的保密资料及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各保藏机构需根据菌(毒)种的信息及数据制定严密的保密制度,并切实履行保密责任。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涉密菌(毒)种或样本的相关资料及信息,同时禁止使用个人计算机或移动储存介质储存涉密资料和信息。
对于菌(毒)种的界定,《办法》明确指出,指的是可培养的、人间传染的真菌、放线菌、细菌等具有保存价值的微生物。这些微生物经过保藏机构的鉴定、分类,并会被赋予固定编号。《办法》还明确了所谓的病原微生物样本是指含有这些微生物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人和动物体液、组织、排泄物等物质,以及食物和环境样本等。就连那些可导致人类传染病的寄生虫不同感染时期的虫体、虫卵或样本,也依照这一《办法》进行管理。甚至对于那些编码产物或其衍生物对人体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基因(或其片段),也参照该《办法》进行管理。
为了保障这一《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中国疾控中心正在积极编写《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设置技术规范》。这意味着我国在防控传染性疾病方面正加大力度,确保公共健康安全。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民众开始关注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健康问题,包括食品安全、医疗保障等。健康的生活始于对信息的了解,让我们共同期待一个更加健康、安全的未来!更多精彩健康资讯,请继续关注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