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护航危化品全生命周期,确保安全无虞
在我国危化品的管理领域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如同一道坚固的安全屏障。自2011年全面修订以来,这一重要的行政法规在规范危化品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今天,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这一条例的核心内容。
一、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旨在强化危化品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从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生态环境的稳定。它适用于危化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各个环节,而废弃危化品的处置则依照相关环保法规执行。
二、危化品定义与目录管理
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等危害特性的化学品为危化品。这些危化品的目录由国务院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管理原则与主体责任
本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企业主要负责人需对危化品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开展人员培训,确保每一位员工都了解并遵守危化品的安全操作规范。
四、部门职责分工
在危化品的管理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管、目录管理和许可证核发。公安机关则负责公共安全管理及运输通行许可。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则在于产品质量及包装容器的监管,多部门协同工作,确保危化品管理的无缝隙对接。
五、违法处罚
对于违规储存、超量经营等违法行为,条例明确了严格的处罚措施,最高可处罚款17.7万元,并追究个人责任。这一严厉的处罚措施旨在警示和威慑不法分子,让他们意识到违规行为的严重性。
值得一提的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替换了2002年发布的第344号令。近年来,各地纷纷通过专项检查强化落实这一条例,如新疆对哈密市危化企业开展指导帮扶,确保危化品的安全管理落到实处。这一条例的实施,无疑为我国的危化品管理注入了新的活力,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坚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