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起诉要求父母为其设立居住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小贾案件中,小贾作为研究生二年级的学生,因主张在父母名下住宅设立居住权而起诉,但法院最终未能支持他的诉求。这一事件背后涉及到了法律原则、社会争议焦点以及相关的延伸案例对比。
一、基本案情概述
小贾以“无生活来源”为由,要求在其父母所拥有的住宅设立居住权。该房屋是父母所有并计划出售。小贾因自幼居住于此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因而反对出售。但法院认为,居住权的设立需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愿。
二、法院的判决依据
法院在判决时主要依据了以下几点:
1. 物权归属原则:居住权的设立必须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愿,通过合同或遗嘱的形式设立,并且需要依法登记。由于涉案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因此父母有权决定是否为小贾设立居住权。
2. 成年子女的法律地位:小贾已经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父母不再承担抚养义务。即使存在抚养关系,也不必然需要通过设立居住权来实现。
3. 居住权的法定性质:《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是一种需要登记的用益物权,与日常所称的“居住权利”有本质区别。其设立需要满足特定的形式和条件。
三、社会争议焦点
此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主要焦点包括:
1.“啃老”现象:有人认为此案反映了部分成年子女过度依赖父母、缺乏独立意识的问题。也有声音呼吁家庭成员应通过协商而非诉讼来解决居住问题。
2. 居住权的立法目的:居住权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居住需求,如离婚配偶和老年人,而非解决成年子女的居住便利问题。
四、相关延伸案例对比
类似案件中,法院对居住权的设立持审慎态度。例如,离婚后前公公主张的永久居住权只被支持了5年期限;对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父母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程序设立居住权。
成年子女要求父母设立居住权在法律上缺乏支持。此类诉求必须建立在所有权人自愿的基础上,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设立程序。此案不仅反映了法律原则的应用,也揭示了社会对于独立、互助和法律责任的多重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