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

生活常识 2025-04-26 21:05生活常识www.xinxueguanw.cn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展开,内容如下:

一、明确主动投案的定义

主动投案是指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党员、监察对象及相关涉案人员,在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其问题或虽已掌握但未启动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留置措施前,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行为。若个人向所在党组织、单位负责人、巡视巡察机构或公检法机关投案,同样视为主动投案。此规定明确了主动投案的适用对象,主要为党员、监察对象及涉案人员。

二、视为主动投案的情形多样化

以下情形应认定为主动投案:在初步核实阶段未接受谈话前投案;谈话函询过程中主动交代未掌握的问题;因伤病等原因委托他人或通过书信等方式表达投案意愿;潜逃后主动投案(包括被通缉、抓捕期间);准备投案或投案途中被抓获;经他人规劝、陪同投案;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三、处理原则与宽大政策

主动投案人员如实交代问题的,可依规从轻或减轻处分,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主动交代本人应受党纪处分问题的,同样可从轻或减轻处分。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通常可认定为自首,移送司法机关后可从宽处罚。但值得注意的是,“投而不供”“供小掩大”等虚假投案行为除外。

四、严格区分虚假投案与真实投案的界限

虚假投案行为包括“投而不供”、只交代次要问题掩盖主要问题以及投案后翻供或串供、毁灭证据等。对于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负责人决定投案的,认定为单位主动投案;当需要追究责任时,参与决策的及主管人员均视为主动投案。

五、程序规范的重要性

受理主动投案时需严格审核投案时间、意志的自愿性、悔错表现及交代内容的完整性,以避免虚假投案干扰调查。此规定的目的是规范投案的认定标准,兼顾纪律处分的严肃性与教育挽救的政策导向。通过明确规定,确保纪律处分既体现严肃性,又兼顾对涉案人员的宽大政策,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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