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开药不能退换被指有违《合同法》
商报报道(记者 李子君)近日,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中关于药品不退换的条款引起了法律界人士和消费者的广泛争议。尽管规定是为了确保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但其中的“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的原则,却被认为可能与我国《合同法》存在冲突,从而可能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在这份规定中,卫生部强调医疗机构在药品调剂过程中的责任,要求药学专家严格审核处方和用药医嘱,确保药品发出的安全性和适宜性。在指导患者合理用药时,也应对患者告知药品的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对于那些因医生错开药品或患者用药后产生不良反应的情况,规定依然坚持“不退不换”的原则,这一做法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
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闯指出,当患者从医院购买药品时,其实已经与医院形成了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在这种关系下,退换货应遵循《合同法》中的双方意愿原则进行协商,而不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对此进行单方面约束。他进一步强调,《合同法》中并没有将药品视为特例商品,因此不能单方面制定不退换的规则。
记者对北京多家公立医院进行采访发现,大多数医院在执行药品退换方面持谨慎态度。即使同意换药,也必须经过严格的药品审核。某二级医院药房负责人表示:“已经按照药方配好的中药材是不能退换的,因为每个人的药方都是独特的,退换后的药品无法再次销售。”
与此许多连锁大药房也遵循着药品不退换的行业规定。某连锁大药房北京地区负责人表示,无论顾客是否打开包装,只要药品没有质量问题,一般不会进行退换。
法律界人士和消费者协会负责人却认为,药品与人们的健康和生命息息相关,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医生自身原因开错药或者患者用药后发现有过敏反应,那么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退换药品。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还表示,虽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有商品有瑕疵或质量问题才可退换,但如果是涉及健康和安全的问题,相关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药品退换制度,使退货有章可循。
药品的退换问题涉及患者的健康和安全,也涉及消费者的权益。在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应更加灵活地处理因特殊情况产生的药品退换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