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界定要准确
近年来,随着各地医疗纠纷事件的频发,司法机关逐渐介入其中,医疗事故罪的判例也相应增多。对于如何精准界定医疗事故罪的问题,其必要性日益凸显。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患者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35条之规定,对此类犯罪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医疗行为固有其高风险性,但这种风险与交通或其他领域的过失有着本质区别。医学的进步往往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和挑战。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避免扩大医疗事故罪的定罪和处罚范围。
当前一些法院在判决时,往往仅仅依据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结论,如“属于一级或二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就直接判定相关医务人员犯有医疗事故罪。这种简单的做法不仅加剧了医生的执业环境压力,还可能导致医患关系进一步紧张。
对于医疗事故罪的界定,核心在于明确“严重不负责任”和“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的定义和界限。在这之中,司法机关应明确区分“医方严重不负责任”与“医方负主要责任”,避免将两者混淆,以免扩大处罚范围,侵犯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至于“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属于哪一级医疗事故,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给出明确的答案。在界定医疗事故罪时,应综合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以及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等因素。只有当医务人员缺乏合法资质或主观原因导致完全负责时,才应考虑其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
对于那些因医疗技术水平不足而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纠纷,应通过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来保障受害人的权益。我们不能简单、机械地引用法律条款,让医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不慎扩大医疗事故罪的范围可能会导致社会关系混乱。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界定问题,以公平、公正的方式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生活中的健康问题,包括食品安全、医疗保障、医药信息等等。而我们迈向健康生活的第一步,就是从了解这些信息开始。让我们共同关注健康资讯,为健康生活助力!(作者:吉林省东丰县卫生局的石森)